上BBS的族群,很大半是 PCMan Combo 的愛用者──也就是 PCMan + Internet Explorer 瀏覽器的產物,從BBS裡點連結、切換分頁等都很方便順手。不過沒有滑鼠手勢的 IE 總是比不上 Firefox 順手(連 PCMan 原生版都有滑鼠手勢了)
那有沒有 Firefox + PCMan 的組合呢?有!
最新!推薦!PCMan Firefox 擴充套件
安裝網址:PCMan Firefox 擴充套件 – Firefox 附加元件
HZYSoft(PCMan) 主導寫的 PCMan for Firefox!完全用 javascript 寫,不含外掛(plug-in)的擴充套件(extension),效能直逼原生版本!並能隨著 Firefox 跨平台(Win/Mac/Linux)!
PCMan plug-in 官方網站(已廢止公開)
最早由 PCMan 作者寫出的 PCMan plug-in 雛型(v1.0.5,官方網頁,採GPL釋出),在 neopro 接續開發、並在 Ptt 的《Browsers》看板發表更新與討論後,所完成的效能與功能都奇佳的作品!
原作者曾將此作品另取名為 Tonberry。不過由於部份玩家沒給予開發者足夠尊重,neopro 於官方網站停止散佈安裝檔,並停止繼續更新,該作品目前無法支援最新版 Firefox。不過由於軟體承襲了 PCMan 原作的 GPL 授權,故其他使用者得以合法繼續散佈這份程式傑作:
- browser 板有人提供載點→ knight00931:http://www.multiupload.com/QOLKXMB0P4
不過原作者後來寫了 Tonberryy for Chrome 瀏覽器的 bbs 外掛,曾低調發表於 Ptt 的《Google》看板,造福了 Google Chrome 瀏覽器的使用者,不過這個版本暫時只能上 Ptt 而已。儘管此作品也採用 GPL v2 授權,但部份使用者未經原作者同意,把該套件傳到私人空間供人下載(來源),該程式(Tonberry for Chrome 0.8.0 final.crx)因而遭作者全面下架。
【回顧】
plugins制的pcman 未來不會繼續下去(FX官方也不允許addon採plugins的方式)
重要特色:
- 用滑鼠瀏覽 BBS,就跟瀏覽網頁一樣方便!怎麼說呢?請往下看!
- 在 Firefox 上慣用的套件功能:滑鼠手勢、Drag and Go 也通通都有!
- 內建Unicode補完!
- 只支援 Windows(不支援Linux/Mac)
滑鼠功能:
鍵盤對應 | 手勢(按住滑鼠右鍵再劃) |
← | ← |
← | → |
Home | →↑ |
End | →↓ |
上一頁(PageUp) | 滾輪↑ |
下一頁(PageDown) | 滾輪↓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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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用滑鼠點擊文章標題,可直接進入內文!
- 把滑鼠移到畫面最左邊,就會出現「←」可點!
- 反白文字後,在上面按右鍵就能選擇「用搜尋引擎搜尋」或「以其他服務開啟(0rz.tw)」!
- 滑鼠右鍵+滾輪↑↓的功能,也能切換回 Firefox 預設的切換分頁,只要在 PCMan plug-in 分頁上按右鍵,勾選「分頁切換或翻頁」就可以了!
還有許多設定,都能從 Firefox 的工具→附加元件裡去設定!
ps. 以上為目前版本的設定:(PCMan plug-in 2009 version 2.3.12)
【GPLv2 討論】
作者 randle (*________*) 看板 Browsers
標題 Re: [轉錄](karst10607) Re: 關於本人的軟體 Tonberry for Chrome
時間 Sun Nov 21 15:53:29 20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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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也藉這個機會來好好研讀GPL授權條款,希望大家能一起來理性討論。
(引用neopro文章)
我想這點的詮釋就是爭議來源。
GPLv2第三條提供發佈該程式(無論修改與否)執行檔的權利與義務,然而同時還必須遵守第一、二條的規定:
第一條提供發佈原始碼的權利與義務,
第二條提供修改程式的權利與後續授權義務(延伸作品必須同樣採用GPL)。
然而第一、二條用的字眼都是 “You MAY…." 而不是MUST(我絕不是說某糟糕協會..), “may" 對應到我國法律條文字眼應該就是「得」(ex.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…),即「可做可不做」,也就是說沒修改程式的一般使用者,依然有權發佈原程式執行檔。
基於這個權利,延伸出另外三個問題:
1. 需要經由任何人同意嗎?
我認真看了看GPLv2條文並沒特別提及。
進一步參考類似問題,它也只是依據[自由軟體定義]指出這樣的行為不需要通知特定人士:
A program is free software if users have all of these freedoms.
Thus, you should be free to redistribute copies,
either with or without modifications,
either gratis or charging a fee for distribution, to anyone anywhere.Being free to do these things means (among other things) that
you do not have to ask or pay for permission to do so.
當然這段文字沒有明確法律效力,但是GPL是為了自由軟體而生,大體而言我們應該可以相信第三方發佈GPL自由軟體不需要通知特定人士,那麼發佈GPL自由軟體就不需通知軟體作者(當然還是可以通知以示尊重倫理)。
2. 可以選擇取消發佈嗎?
可以,參考這段詮釋:GPL提供發佈該軟體的權利,但是否發佈是個人的選擇權利,不能強制任何人發佈該軟體。
再一次,GPLv2條款第一條與第三條的第一句話都是用 “may" 的字眼而不是 “must" 。所以軟體作者選擇取消公開程式與原始碼是沒有問題的,沒有任何後續義務。
3. 發佈人的義務:必須提供原始碼
除了上述討論,GPLv2條款第三條還要求程式執行檔發佈人,必須遵守三選一的方式提供原始碼,基本上就是強制第三方發佈人也有義務提供原始碼。
但是第三條末段特別指出,若該軟體有提供特定地點同時發佈程式與原始碼,那麼第三方發佈人就可免強制提供原始碼的義務,這是一般人得以自由散佈公開的GPL自由軟體執行檔的主要理由。
然而在軟體作者取消公開程式與原始碼之後(? p.s.但我不知道當初軟體作者公開程式時有無提供原始碼?),提供原始碼的義務又落回第三方發佈人身上,也就是說,目前提供程式執行檔下載的人,都有義務提供原始碼,否則就是違反GPL條款。這部分是得以進一步商榷的問題…
GPL保障的是軟體持續發展的極端自由。為了這點其實強制了很多事情啊…
2010/11/25 update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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